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95号
案件名称:潘灵芝(北京牛发商贸中心)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潘灵芝(北京牛发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潘灵芝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批转单》和《检验报告》(GC1400165203),显示潘灵芝(北京牛发商贸中心)经营的“红烧素牛排(风味豆制品)”(生产日期:2014年10月14日,规格108克/袋,生产者名称:枣庄市山亭区长兴食品厂)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2711-200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8日从北京川蜀韵香食品商贸中心购入“浩成阳红烧牛排108克”1件每件100袋,进货价为每袋1.25元。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4年10月23日共抽检10袋备样2袋“浩成阳红烧牛排108克”。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8日至10月27日销售“浩成阳红烧牛排108克”20袋。抽样价格、销售价格为每袋1.5 元。剩余“浩成阳红烧牛排108克”68袋于2014年10月27日全部退给了供货商北京川蜀韵香食品商贸中心。该公司销售“浩成阳红烧牛排108克”未纳税。所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为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