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食处字〔2014 〕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门城物美商城有限公司双峪环岛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名称:北京门城物美商城有限公司双峪环岛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14年4月3日对北京门城物美商城有限公司双峪环岛店进行市级监督抽检。2014年5月15日我局食品流通监管科收到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麻辣大头菜(商标“海明”,规格型号:110克/袋,生产日期或批号:20140114,标称生产单位:峨眉山市海明食品厂)。经检验该样品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14-2003标准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美极香脊(原味)(商标“得利斯”,规格型号:230g/袋,生产日期或批号:20140317,标称生产单位: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检验该样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05标准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北京大香肠(商标“老曹”,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或批号:20140328,标称生产单位:北京大东老曹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该样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05标准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4-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