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400045号
案件名称:何建宝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何建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何建宝于2015年6月1日开始在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原香小镇东门社区服务中心地下1层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至2015年6月15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违法所得500元,货值金额共计257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局于2015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