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020006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顺店经营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新顺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1802029-8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3月17日从杭州忆江南茶业有限公司购入黑乌龙茶(商标:忆江南;规格:250克/袋;生产厂商:杭州忆江南茶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年12月23日),共20袋,进货价格为19.6元/袋;2015年2月28日从双城市营口戴氏副食品厂购入东北酸菜(商标:戴氏;规格:500克/袋;生产厂商:双城市营口戴氏副食品厂,生产日期:2015年1月27日),共40袋,进货价格为4.7元/袋;2015年3月12日从佛山市永利佳食品有限公司购入日式情人梅(商标:甜心屋;规格:238克/盒;生产厂商:佛山市永利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12-12),共48盒,进货价格为11.8元/盒. 2015年03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质量监测,对当事人销售的30样食品抽样检验,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 其中当事人销售的黑乌龙茶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稀土氧化物总量不符合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东北酸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日式情人梅(商标:甜心屋;规格:238克/盒;生产厂商:佛山市永利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4-12-1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该批次黑乌龙茶、东北酸菜、日式情人梅,购进后,分别以27.5元/袋、6.5元/袋、14.5元/盒的价格在2015年5月19日前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06元,获违法所得359.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