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40005号
案件名称:王素云经营的北京利民华明冷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素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日10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中关园506楼802号的王素云经营的北京利民华明冷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销售食品的货架上4袋“宾堡”丹麦酥皮豆沙派(7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0214,保质期11天;2袋“宾堡”多滋棒椰蓉夹心面包(14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0215,保质期11天,截止到2015年3月2日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2015年3月9日对北京利民华明冷饮店受委托人吴海洪调查证实:4袋“宾堡”丹麦酥皮豆沙派(70克/袋)、2袋“宾堡”多滋棒椰蓉夹心面包(140克/袋)均是当事人从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旺都三街1号的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留存有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可以出示食品进货记录。“宾堡”丹麦酥皮豆沙派进货价2.6元/袋,售价为3元/袋;“宾堡”多滋棒椰蓉夹心面包进货价为2.5元/袋,销售价为3元/袋,总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元。因为食品过期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摆放过期食品的货架是销售各类食品共用的,不是给上述食品专用的,故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