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50031号
案件名称:朱源绪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行为案
当事人名称:朱源绪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源绪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日,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门营新区6区8号楼底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朱源绪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行为。现场正在销售茶叶,对违法经营的食品“铁观音”茶叶2袋(每袋500克,包装完整),以上物品依法予以扣押。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5日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1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共购进22斤茶叶,成本每斤50.00元,成本共计1100.00元。截至被检查时,共计销售20斤,售价是每斤65.00元,共计销售额为1300.00元,共计销售成本为1000元,利润是300.00元,该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4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