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5】第270077号
案件名称:张淑宁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淑宁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旱河路田村椿楸家园5号楼1单元101室经营一家无名小超市,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你经营场所内发现违法经营的食品:康师傅红烧牛肉面20盒(110克/盒);农夫山泉矿泉水20瓶(550ml/瓶);脉动维生素饮料水蜜桃口味20瓶(600ml/瓶),银鹭莲子八宝粥10罐(360g/罐),蒙牛利乐高钙奶1箱(16240ml/箱),金龙鱼原香稻3袋(5kg/袋),当场对上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查,你自2015年7月1日开始营业,至2015年8月3日检查时止,你共购进康师傅红烧牛肉面40盒(110克/盒),已销售20盒,剩余20盒,进货价格为3元/盒,销售价格为5元/盒;农夫山泉矿泉水60瓶,已销售40瓶,剩余20瓶,进货价格为1.5元/瓶,销售价格为3元/瓶;脉动维生素饮料水蜜桃口味50瓶(600ml/瓶),已销售30瓶,剩余20瓶,进货价格为3元/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银鹭莲子八宝粥50罐(360g/罐),已销售40罐,剩余10罐,进货价格为2.5元/罐,销售价格为5元/罐;蒙牛利乐高钙奶6箱(16240ml/箱),已销售5箱,剩余1箱,进货价格为35元/箱,销售价格为50元/箱,金龙鱼原香稻10袋(5kg/袋),金龙鱼原香稻进货价格50元/袋,销售价格65元/袋,已销售7袋,剩余3袋。营业收入为440元,未缴税。综上所述,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440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780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