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400050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房山长阳分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房山长阳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房山长阳分公司,购进的邢台华盛食品有限公司、天云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01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提供邢台华盛食品有限公司、天云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当场开具警告的行政处罚。2015年7月31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复查,该单位仍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本局于2015年7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