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鸿韵军超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鸿韵军超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4524531
法定代表人:施道华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号四道口水产交易市场干品交易厅2017号,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过期且未办理延续手续的情况下仍然对外从事销售冷冻包装食品和冷冻包装肉类的经营活动。2014年11月27日当事人从玉泉营金利源水产肉类经营部进货鸭胚5件,进货价148元每件(8.2公斤每件)进货金额740元,进货重量41公斤,2014年11月28日当事人将该批次鸭胚5件总重量41公斤以160元每件的价格全部售出,总售价800元,获得纯利润60元。2014年12月2日当事人从雷军盛业进货恒L翅6箱,进货价103元每件(10公斤每件)进货金额618元,进货重量60公斤,2014年12月5日当事人将该批次恒L翅6箱总重量60公斤以115元每件的价格全部售出总售价690元,获得纯利润72元。2014年12月21日当事人从西南郊进货S牛柳28.92公斤,进货价126元每公斤,进货金额3644.92元,由于市场内找零不便,开票时舍去了小数实际上按3644元结算,进货重量28.92公斤,2014年12月24日当事人将该批次S牛柳28.92公斤以128元每公斤的价格售出总售价3701.76元,由于市场内找零不便,开票时舍去了小数实际上按3701元结算,获得纯利润57元。当事人在超出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且未办理延续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5191元,获得总纯利润189元。没有缴纳税款。2014年12月26日食药部门检查时,当事人认识到错误,立刻停止了违法经营行为。且正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手续过程中。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