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153号
案件名称:北京弘华彩虹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弘华彩虹贸易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0476374
法定代表人:何剑平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持有许可证号为SP1101061310187139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有效期限:自2013年9月12日至2016年9月11日)于2015年10月11日共购进河豚鱼4条,进货价格为80元/条,并于当天将上述4条河豚鱼全部供货给北京国宏宾馆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85元/条,未缴纳税款,综上,违法经营期间上述食品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为20元,故违法所得为2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340元,上述食品无剩余。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3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