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60002号
案件名称:高维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维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高维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于2015年2月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半壁店村自有房屋内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经营期间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截止到2015年2月23日涉案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200元,用于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有艾思利牌猴菇味夹心面包2斤、贺宝林牌猴菇蛋糕2斤被我局扣押,现场未发现其他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