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处字〔2014〕20号
案件名称:北京沃尔玛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沃尔玛有限公司建国路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郎丽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10月16日,当事人由福建塞翁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汇营姜粉40袋,进货价格合计176.4元,2013年10月16日至2013年11月25日,以5.56元/袋售出40袋,销售金额合计222.4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货值合计222.4元,利润46元,缴纳税款7.82元,违法所得38.18元。经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所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汇营姜粉二氧化硫残留量(SO2残留量计)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编号为NoCY-GSSP13100109-52)。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