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当罚[2015]240161号
案件名称:徐春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春春副食店)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徐春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春春副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发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3街坊16楼101号的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春春副食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