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290015号
案件名称:北京清河三羊毛纺城市场有限公司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清河三羊毛纺城市场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746160-9
法定代表人:张富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6日9时20分至10时0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小营西路16号北京清河三羊毛纺城市场有限公司开办的第三十四届展销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10月17日10时20分至10时50分调查核实:北京清河三羊毛纺城市场有限公司允许未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薛勇进入市场销售食品。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2条第1款;《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29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0条;《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2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