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当罚〔2015〕440510号
案件名称:范武霞(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范武霞商店)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名称:范武霞(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范武霞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5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第6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