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字[2015]250004号
案件名称:邢艳梅(北京丰荣振兴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邢艳梅(北京丰荣振兴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邢艳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8日我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举报人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太平辛庄村平北街52号邢艳梅(北京丰荣振兴商店)经营过期食品“昊丰”牌绿豆糕。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太平辛庄村平北街52号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邢艳梅(北京丰荣振兴商店)“昊丰”牌绿豆糕6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17日,保质期90天),已超过保质期。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