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铁分)食药监食当罚[2014]2号
案件名称:北京海丰春超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且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海丰春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海
主要违法事实: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条件贮存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 一款第 (二)、(四)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铁路车站地区分局,201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