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31074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垡头盛和集贸市场中心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盛和集贸市场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9日在其经营场所从事无糖预包装食品等的销售;4月9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食品监督抽检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行为,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此后,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又于4月11日至4月16日期间,擅自开展上述食品及副食调料等预包装食品的销售经营活动,至4月16日执法人员依举报对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前期购进的无糖预包装食品全部小手机,执法人员对当时现场尚未售出的副食调料等预包装食品当场予以扣押。当事人先后购进预包装食品27种,销售金额共计3163.5元(尚未缴税);从中获利230.8元,尚未售出依法扣押的食品价值121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