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05号
案件名称:杨小娜(北京国宇航佳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杨小娜(北京国宇航佳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4401493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2日从北京回龙观君福康商贸中心的马士杰那里以每瓶4元的价格购进由茌平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75克的瑞丰牌香辣金针菇48瓶,销售价格为每瓶5.8元;以每瓶6元购进由定州市迎春蜂业乳品饮料厂生产规格为460克的迎春牌荆花蜂蜜膏5瓶,销售价格为每瓶8.9元。我局于2014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瑞丰牌香辣金针菇和迎春牌荆花蜂蜜膏进行抽样,并委托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抽检食品进行检测。2014年12月15日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依据GB2760-2011.04.02.02.03判定标准,当事人销售的瑞丰牌香辣金针菇,检测结果为山梨酸含量超标,综合判定为不合格食品;依据GB2760-2011判定标准,当事人销售的迎春牌荆花蜂蜜膏,检测结果为糖精钠含量超标,综合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至2015年1月8日立案时止,当事人已售出瑞丰牌香辣金针菇42瓶,售出迎春牌荆花蜂蜜膏5瓶,货值金额为288.1元,上述已售出食品的购进成本为198元,取得违法所得90.1元,未售出的6瓶瑞丰牌香辣金针货值金额合为34.8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22.9元。当事人进货采用现金结账无正规票据,也未做销售账目记录 ,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