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60007
案件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37分店经营腐败变质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37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大石窝镇群众举报,从华冠超市所购买的蜡笔小新乳酸碎果冻冰风味饮料(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日,规格型号为680ml*8支),存在质量问题,8月4日上午大石窝食药所执法人员到华冠超市进行检查,在货架和库房中未发现该种商品异常,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举报人饮用后口感发酸已经变质,该商品确系华冠超市所销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