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告〔2015〕130164号
案件名称:夏念东(北京夏念东食品店)涉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夏念东(北京夏念东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夏念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刘亮、郝世伟到北京夏念东食品店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9月23日我局接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为GZAK0DFB45645823。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测,苋菜红不符合GB 2760-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批次为2015年5月12日的紫薯(膨化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9日从潮安县庵埠镇梅溪吉利食品厂购进紫薯(膨化食品)5kg,进货价格是10元/kg,销售价格是20元/kg,销售额共计20*5=100元。至2015年9月23日被查获时,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销售额为1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50元,未缴纳税款。经局领导批准,该案由刘春秀、彭玉峰承办,至2015年9月23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