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020004号
案件名称:郭建国(密云县密云镇兴旺粮油副食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郭建国(密云县密云镇兴旺粮油副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4日10时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郭建国(密云县密云镇兴旺粮油副食店)正在销售的许昌市周氏食品厂2015年04月08日生产的周氏牛排王(180克/袋)进行了抽样,经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检验,依据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其中糖精钠一项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于2015年5月2日由北京顺利永红商店购进的,一共购进1箱(50袋/箱),购货款合计85元;上述食品至2015年5月30日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2元/袋,销货款合计100元。上述食品违法所得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