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4】20-303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二旗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二旗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崇和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3日10时20分至10时5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燕尚园K座的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二旗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3月6日10时10分至10时50分调查核实:该店宫颐府散装糕点货架在售商品宫颐府五仁酥皮保质期到2014.02.27,已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该商品的进价为每公斤23.2元,零售价为28.8元,货值金额为6.74元;2014年3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已将该超过保质期商品进行当场下架销毁。经查,该单位销售宫颐府五仁酥皮时将过期食品与未过期食品混合销售,并且销售记录未记录销售食品的生产日期,因此无法准确计算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3月3日销售过期食品的收入,所以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