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4】第23-4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村路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村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923667-5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05月03日从北京物盛华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商品名称是妙想100g野山椒味凤爪,规格是100克/袋,进货数量是100袋,进价是4.38元/袋(含税),进货金额是438元(含税)。截止到2013年06月17日,上述商品全部售出(100袋),销价是5.6元,销货金额是560元,获利122元(未缴税)。当事人销售的成都市妙想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野山椒凤爪 净含量:100克”的商品包装上标注“脱氢醋酸钠”未使用国家标准GB2760-2011中的通用名称, 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3.1.4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7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