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 )食药监 食罚〔2015 〕290035号
案件名称:张立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立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3日9时40分至10时4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环岛西南侧清河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中心副食厅四排8号张立欣经营的摊位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抽取标称生产厂家:郑州市二七区启明食品厂,商标:心宇,规格:30g/袋,批次:2014.09.23的“鸡不可失(调味面制品)”,该抽检样品送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2014年11月28日收到检测报告,判定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柠檬黄、日落黄不合格。(详见报告编号:NO:GL14101503-02)。当事人违法所得10元,尚未缴税。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140元。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