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5〕360003号
案件名称:肖艳敏(北京兰江腾飞商贸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肖艳敏(北京兰江腾飞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9月26日开始从北京东方绿都综合市场副食厅111号杨杰俭那里,以每根5元的价格购进德州经济开发区汇丰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福乐祥牌辣味烤肠60根,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20日,保质期为常温贮存3个月,销售价格为每根7元,购进食品的金额为300元。至2015年1月4日被查获时至,已售出辣味烤肠55根,共取得经营收入385元。当事人未售出的5根辣味烤肠均已超过保质期,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5元。由于当事人自2014年12月中旬至2014年底期间进行超市装修改造,且经营期间未做销售记录,因此无法证明其已售出55根辣味烤肠为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人进货采用现金结账无正规票据,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