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200117号
案件名称:孙左红(北京天顺左红商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顺左红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左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3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周红梅、常久成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渤海所村北五十米孙左红经营的北京天顺左红商店,对店内销售的食品进行随机抽样,共抽取样品10个。2015年8月12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中显示:商标葱伴侣、规格300g/盒、样品标识20150417的6月香甜面酱所检项目中总酸不合格,该商店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由执法人员周红梅、常久成负责承办。201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对孙左红经营的北京天顺左红商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商标葱伴侣、规格300g/盒、样品标识20150417的6月香甜面酱已全部销售完毕。孙左红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认可查证的事实。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8日就北京天顺左红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事与孙左红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得知,北京天顺左红商店经营的商标葱伴侣、规格300g/盒、样品标识20150417的6月香甜面酱,进货数量10盒,进货单价每盒4.8元,全部售出,销售金额55元,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7元,货值金额人民币55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