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20028号
案件名称:何志刚(北京刚劲坊豆制品经营部)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按规定保存供货商资质案
当事人名称:何志刚(北京刚劲坊豆制品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6号海民兴农副产品市场6排92-93号摊位的北京刚劲坊豆制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对你经营的和鑫源TM土豆粉、福长牌东北水拉皮进行了抽样,并委托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食品检测。2015年4月29日我局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GL15042001-04:检测结果铝含量为453mg/kg,标准值为≤200mg/kg、No.GL15042001-05:检测结果铝含量为232mg/kg,标准值为≤200mg/kg,上述两种食品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核实,你于2015年4月15日从清河小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外一个姓罗的人手里采购同批次和鑫源TM土豆粉10袋、福长牌东北水拉皮10袋,至立案时止上述两种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已无库存。和鑫源TM土豆粉你销售了10袋,进货价格为1.2元/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未缴税,违法所得3元,货值金额15元。福长牌东北水拉皮你销售了10袋,进货价格为1元/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未缴税,违法所得5元,货值金额15元。你销售上述两种同批次不合格食品违法所得共计8元,货值金额共计30元。你未按规定保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流通许可证复印件。无专门用于经营违法食品的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