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0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平鸿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平鸿运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9906628-9
法定代表人:李清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 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公民举报情况对北京市东城区天坛金鱼池中街2号院11号楼1层11-36的北京东平鸿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企业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熟食)、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含冷鲜畜禽产品)、现场制售:馒头、生切面、烙饼、豆浆、豆腐。现场检查该企业豆制品销售柜台发现,白玉牌内酯豆腐,生产商: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规格:400克/盒,数量:2盒,生产日期:20150105,保质期:7天,包装:未开封,已超过保质期;甜水园牌东北水晶拉皮,生产商:北京市甜水园食品有限公司,规格:300克/袋,数量:2袋,生产日期:20141231,保质期:5天,包装:未开封,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2种食品已被我局扣押。上述白玉牌内酯豆腐2盒、甜水园牌东北水晶拉皮2袋易腐烂、变质的食品经当事人同意做先行销毁处理。 经查,北京东平鸿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于豆制品销售柜台发现超过保质期的2盒白玉牌内酯豆腐和2袋甜水园牌东北水晶拉皮,没有销售收入。超过保质期2盒白玉牌内酯豆腐的销售价格:3.0元/盒;货值金额:6.0元;超过保质期2袋甜水园牌东北水晶拉皮的销售价格:2.5元/袋;货值金额:5.0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2盒白玉牌内酯豆腐和2袋甜水园牌东北水晶拉皮的货值金额总和共计:11.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