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怀 )食药监食罚〔2015〕130165号
案件名称:万爱清(北京万爱清食品销售部)涉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万爱清(北京万爱清食品销售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万爱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到北京万爱清食品销售部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9月25日我局接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编号为GZAK0DFB45640823。检验结论“该样品经检测,苯甲酸不符合GB 2760-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批次为2015年4月28日的夏乐明泡豇豆为不合格食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18日从北京方茗园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夏乐明泡豇豆2箱,每箱20袋,进货价格是1.4元/袋,销售价格是2元/袋,销售额共计2202=80元。至2015年9月25日被查获时,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销售额为8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24元,未缴纳税款。经局领导批准,该案由刘春秀、彭玉峰承办,至2015年9月25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