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00054号
案件名称:王秋云(北京娇芙澜女子美容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秋云(北京娇芙澜女子美容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云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5年3月18日,当事人从山东德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以120元/盒的价格购进2盒千方宜人五谷粉(奶香味一盒、麦香味一盒)、以62元/瓶的价格购进4瓶千方宜人平衡素壳聚糖片、以34元/瓶的价格购进3瓶千方宜人乐活喜(压片糖果),并对外销售;2015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北京娇芙澜女子美容院进行了监督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2015年3月22日-2015年3月28日期间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检查该当事人出库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3月的22日、3月27日、3月28日,分别销售千方宜人五谷粉1盒(麦香味)(销售价格300元/盒)、千方宜人平衡素壳聚糖片2瓶(销售价格212元/瓶)、千方宜人乐活喜(压片糖果)3瓶(销售价格176元/瓶),现场未发现上述三种产品,当事人称2015年3月18日从山东德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三种产品剩余的1盒千方宜人五谷粉(奶香味)和2瓶千方宜人平衡素壳聚糖片已经拿回家自用了,因此3月18日进货剩余产品不计入货值金额,故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食品总金额共计1252元,利润共计90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