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015020046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塔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塔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5日,当事人从北京市兴博源商贸有限公司以5.7元/瓶的价格购进24瓶生产厂商南昌恒兴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生姜汁”规格150ml/瓶、生产日期为(2014/11/01),总购进价为136.8元。当事人在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塔店以7.2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的所检项目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5年5月1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生姜汁”规格150ml/瓶、生产日期为(2014/11/01)24瓶,取得经营额172.8元,货值金额172.8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