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67号
案件名称: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西直门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西直门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洪金谷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接群众举报称2015年7月8日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C座地下一层的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西直门店购买的炸馒头片已过期,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7日,保质日期2015年7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10日对其进行检查,未发现该单位销售举报所称的食品:炸馒头片,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经现场询问你单位负责人称销售过上述食品,并且在保质期之后也销售过炸馒头片,剩余的0.85公斤炸馒头片在该单位2015年7月8日自查时发现过期,已将其下架并填写商品报废单立即作销毁处理了。经查,你单位经营的炸馒头片是自己制作的,每天制作量为1至3公斤,制作该食品的原料都是该单位自己销售的,没有单独的进货价格。2015年7月7日制作了2.866公斤,当天销售了0.722公斤,7月8日销售了1.244公斤,剩余的0.85公斤已经做了报损处理。该食品的销售价格为24元/公斤,故违法所得为29.86元,已缴税,但因无法计算具体纳税额,当事人称就当没有缴纳吧。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8.7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