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00039号
案件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690409-X
法定代表人:李鹤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7月29日我局接举报,执法人员于2015年08月03日对北京市东城区国瑞城中区西部地下商场的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净含量为2.5kg/袋、1kg/袋和1.5kg/桶三种规格的“五常头米”产品标签上均未标示配料表。另查,上述三种规格的“五常头米”是当事人的上级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05月01日与供应商五常市壹佰垧极品大米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当事人于2015年05月01日至2015年08月03日期间,共销售上述三种规格的“五常头米”合计缴纳税金20.26元,合计净利润119.22元;总货值金额是2377元,无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