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00035号
案件名称:北京盛锋艺商贸中心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盛锋艺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052996-6
法定代表人:库朝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0日,我局接群众举报,2015年0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盛锋艺商贸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蜂蜜酸奶”(净含量:180克/瓶)的供货者即生产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调查,“蜂蜜酸奶”(净含量:180克/瓶)是当事人于2014年12月31日与供货商即生产商北京天顺华乳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供销协议,并于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04月27日期间从生产商处购进该上述食品20箱,共480瓶。截止2015年04月27日,以4.0元/盒的价格售出480瓶,无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