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36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村路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村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923667-5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8日10时30分至11时20分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董婷(证件号:57040161)、杨国才(证件号:57040160)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43号环京现代物流设施项目A001-100的“北京物美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田村路店”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库房非退货区发现:6瓶“欧凯德500mL特级初榨橄榄油”,进货价格为19.68元/瓶,销售价格为19.90元/瓶,外瓶上标注的包装日期为2013年4月5日,保质期至2015年4月5日 。截止到2015年4月8日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总货值金额为119.40元,因暂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为119.40元。经查,上述食品是当事人2013年7月20日,从北京佛州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购进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经营资质。当事人对上述食品有进货及销售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