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010006号
案件名称:程玉宝(北京鑫玉顺鹏食品店)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程玉宝(北京鑫玉顺鹏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程玉宝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3日,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抽取了程玉宝(北京鑫玉顺鹏食品店)销售的鹏程猪头肉(生产日期:20150421,计量称重)进行检验。2015年7月23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的No:SC-ZLBJZ150083《检验报告》,该样品经检验,菌落总数(标准值:≦80000CFU/g,实测值:1.4*105 CFU/g)和大肠菌群(标准值:≦150MPN/100g,实测值:2400 MPN/100g)项目不符合GB2462-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以38.5元/kg的价格购进上述鹏程猪头肉81kg,以38.7元/kg的价格出售给客户7.5kg, 以38.5元/kg的价格由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抽样购买3.5kg, 剩余70kg鹏程猪头肉因多次装卸及贮存温度不符合产品贮存条件,出现部分包装损坏和涨袋现象,当事人送往鹏程分公司无害化处理车间销毁,未予出售。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134元,违法所得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