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30023号
案件名称: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4286344
法定代表人:郎丽红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6月15日和6月29日我局接到两起被举报单位及内容相同的举报,投诉人称在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楼1层-负2层的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购买了由深圳市一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华烩面共计3袋 (800克/袋)已超过食品保质期,并提供其购买的过期食品及购物小票进行举证。我执法人员经过认真核查,并提取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相关销售记录,且于2015年7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确认此违法事实成立,另查,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中华烩面, 产品规格:800克/袋, 货号:693827850031,生产日期:2014年12月15日,保质期:180天,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进货价格为13.7元/袋,销售价格为19.50元/袋,缴纳税款2.96元,实际违法所得为14.44元,违法货值金额58.5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当事人用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架还用于销售其他物品,属于非专属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