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30004 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伟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伟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753661—x
法定代表人:刘日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8日9时55分,我局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反映2014年12月28日在康庄华联超市购买的三排爽歪歪乳酸菌饮料过期,留有小票和饮料,举报人要求查处。2015年1月8日14时07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并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娃哈哈”锌爽歪歪营养酸奶乳品(125g/瓶)同批次产品。该店经理胡秀灿承认向顾客销售过三排过期爽歪歪乳酸菌饮料。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