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70007号
案件名称:宋廷坤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宋廷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4日, 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花园北里2号楼东侧北京“万达水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销售食品流通活动。经查,在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14日期间,你共销售“农夫山泉”天然饮用泉水2桶(净含量:18.9升)违法经营总收入是24元,扣除食品进货金额,违法所得是6元。在现场检查现场只有部分空桶,未发现其他桶装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