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58 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的新家园无蔗糖猴头馍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5873885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12月12日,我局接到举报信件,内容是:2014年11月27日,举报人在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购买的新家园无蔗糖猴头馍750g,后发现该商品强调有“无蔗糖”但未如实标注蔗糖的含量。2014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到该超市进行现场核实,经查:1.执法人员在该超市货架上发现一盒新家园无蔗糖猴头馍750克,价签显示零售价129.00元,该产品在包装上强调有“无蔗糖”字样,但未标示所强调蔗糖的含量;2.执法人员查询该超市的单品销售记录,记录显示超市于2014年11月21日、11月24日、11月27日、12月4日销售过该产品。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12月17日由供货商北京灵星工贸有限公司供应新家园无蔗糖猴头馍750g产品16盒,每盒含税的进货价格是110元,总的货值金额1760元。产品于2014年11月21日、11月24日、11月27日、12月4日共销售5盒,因在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当天该公司已经接到商品厂家的电话,说产品因为营养标签未标注蔗糖含量接到投诉,要对该产品进行召回,该公司正准备进行下架处理,早晨事务比较繁忙没有来得及下架,在12月26日,该公司2014年11月26日已将剩余11个产品全部退回,该公司电脑的产品进销统计截图中显示2014年12月26日,该产品记账方向:减少,发生数量11。该产品每盒含税销售价格129元,销售5盒,总的利润为9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