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42号
案件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左建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27日,当事人从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以10元/1kg的价格购进了5kg(生产日期2015年2月27日)该批次的巧克力馅元宵,总购进价为50元。在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店以11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编号(NO.020RLSP150170),上述商品所检项目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2月27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克力馅元宵(生产日期2015年2月27日)该批次的巧克力馅元宵共计5kg,取得经营额55元,货值金额55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