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字 2015〕020040号
案件名称:肖诚浩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当事人名称:肖诚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肖诚浩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6日,当事人从北京亿品东方商贸中心以5元/袋的价格购进了10袋(生产日期2014年5月8日)该批次的“辉仔”牌奥运风暴(调味面制食品)总购进价为50元。在北京汇客兴达超市以6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编号(NO.020RLSP140724),上述商品所检项目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4年10月15日止,当事人售出上述武汉市黄陂区祁泉湾永辉食品厂生产的“辉仔”牌奥运风暴(调味面制食品)128克/袋(生产日期2014年5月8日)共计10袋,取得经营额60元。货值金额6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