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41
案件名称:乔年喜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乔年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日15时00分至15时3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董婷(证件号:57040161)、杨国才(证件号:57040160)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甲4号院的“清凉水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桶装水,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5年6月8日,调查核实,乔年喜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6月1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期间从北京怀柔区桥梓镇山立庄的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购进五加仑矿泉水40桶,进货单价为10元/桶,进货金额为400元,已销售38桶,销售单价为12元/桶,销售金额为456元,获利76元。摆放以上违法经营食品的货架是销售各类商品共用的,不是给上述食品专用的,故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设备。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80元,违法所得为76元,未缴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经复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