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4)第 27-005 号
案件名称:周伯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周伯虎超市)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周伯虎(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周伯虎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因病于2013年5月30日停业,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于2013年6月30日到期前,未办理延期手续后失效。当事人于2014年3月10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韩家川东路平房继续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自述至2014年3月18日被查获时止,共取得营业收入4500元,扣除购进食品的成本4000元,取得违法所得500元,未售出的食品货值金额3000元,已做退货处理,当事人总货值金额为7500元。经营期间当事人未建立正规账目,未纳税。 另查:当事人于2014年3月10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送货人那里,以每袋2.7元的价格购进方师傅(调味面制食品)10袋,销售价格为每袋3元;以每袋2.2元的价格购进奥运风暴(调味面制食品)10袋,销售价格为每袋2.5元;以每袋2.2元的价格购进麦农香片(调味面制食品)10袋,销售价格为每袋2.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金额合计71元,货值金额为80元,获利9元。2014年4月8日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依据GB2760-2011.07.02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调味面制食品,检测结果为甜蜜素含量超标,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至立案时,上述食品已于我所抽检当天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80元、非法获利的9元已包含在其经营期间总货值金额内。当事人进货采用现金结账无进货票据,也未做销售账目记录 ,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