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196号
案件名称:陈长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长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核实调查,2015年8月28日至9月28日,陈长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区太平桥乙99号红莲市场7号摊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从岳各庄食品经营企业购进辣椒干、醋及八角。经营期间,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金额为2000元,所售商品的辣椒干的销售价格为每公斤10元,醋销售价格为每瓶10元,八角销售价格为每公斤10元,剩余50公斤辣椒干,醋50瓶及50公斤八角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1750元。你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2000元,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共计200元。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