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57号
案件名称:施宪法经营稀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施宪法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施宪法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5月20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铁观音(一级)(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4.11.3)、铁观音(一级)(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5.5.15)、铁观音(二级)(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5.5.3)、铁观音(三级)(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5.5.8)进行了抽样检验;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编号:GZAITKTB03088823、GZAITKTB03077823、GZAITKTB03089823、GZAITKTB03090823),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铁观音,所检项目中稀土不符合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4年11月25日当事人从福建省安溪县茶农处以100元/kg的价格购进8kg的铁观音(一级)(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4.11.3),至2015年7月10日,当事人以150元/kg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铁观音4kg,取得经营额600元,并将剩下的4kg上述茶叶于2015年7月10日进行下架和退货处理。2015年5月21日当事人从福建省安溪县茶农处以180元/kg的价格购进5kg的铁观音(一级)(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5.5.15),至2015年7月10日,当事人以300元/kg的价格售出上述铁观音2kg,取得经营额600元,并将剩下的3kg上述茶叶于2015年7月10日进行下架和退货处理。2015年5月21日当事人从福建省安溪县茶农处以100元/kg的价格购进5kg的铁观音(二级)(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5.5.3),至2015年7月10日,当事人以200元/kg的价格售出上述铁观音3kg,取得经营额600元,并将剩下的2kg上述茶叶于2015年7月10日进行下架和退货处理。2015年5月21日当事人从福建省安溪县茶农处以40元/kg的价格购进5kg的铁观音(三级)(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15.5.8),至2015年7月10日,当事人以100元/kg的价格售出上述铁观音2kg,取得经营额200元,并将剩下的3kg上述茶叶于2015年7月10日进行下架和退货处理。当事人经营上述铁观音茶叶的货值金额2000元,获违法所得860元。当事人将剩余的上述铁观音茶叶进行退货处理,退货日期为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的当日,所以无库存,同时未使用专用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