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00043号
案件名称:赵德学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德学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8月30日至2015年7月6日期间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张郭庄村435号,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截止2015年7月6日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有牛栏山二锅头10瓶,销售价6元/瓶,货值金额60元,康师傅红茶13瓶,销售价3元/瓶,货值金额39元,50斤的荣马大米1袋,销售价142元/袋,货值金额142元,双汇火腿肠30根,销售价1元/根,货值金额30元。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71元,因经营期间无进货、销售台账及相关票据,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食品期间没有食品专用工具及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1-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