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10016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手店食品有限公司青塔销售店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一手店食品有限公司青塔销售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361369-5
法定代表人:黄永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零售与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熟食)。当事人于2015年2月15日从北京鑫京香食品有限公司以每盒3.2元的价格购进新希望香蕉牛奶36盒,销售11盒,销售价格3.2元/盒,剩余25盒办理退货处理。上述食品共缴纳税款7.15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乳制品的货值金额为162元,获违法所得7.1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