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90054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美浩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美浩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7658909-3
法定代表人:金国华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31号楼一层106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你单位从北京宏图林瑞商贸中心购进“农夫山泉矿泉水”2箱(每箱15瓶),每箱进价25元。经营期间,你单位共售卖“农夫山泉矿泉水”18瓶,每瓶售价2元。故你单位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60元,获得违法所得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1


